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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案首二审被判无期

2012/5/1 16:27

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22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希尔顿酒店原股东、原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治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彭治民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0年6月,重庆希尔顿酒店因股东涉黑,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违法经营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被当地警方责令停业整顿。重庆警方对外宣布,在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警方查悉该酒店股东及相关管理人员长期与涉黑人员联系密切。

涉案股东彭治民是重庆一家颇具实力的地产商,在当地风景极佳的南山开发有高尔夫别墅,而另一涉案者曾智强则在希尔顿酒店经营夜总会。

2011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智强等26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被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分别获刑。

一审宣判后,彭治民等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组织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安排并允许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0万余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

重庆高院认为,彭治民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彭治民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分别根据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遂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杜远)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1122/005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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