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27
消费者维权的官司不好打
单就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然而,在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成了拦路虎。
首先,地沟油的使用范围太广,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购买地沟油用于烹饪的餐馆、饭店无法统计,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数很多,消费者极有可能在多家餐馆就餐时都遭遇到地沟油,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其次,地沟油对人体的伤害并非显而易见,消费者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十分困难。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作为要件。而地沟油对人们健康的伤害并非一蹴而就,甚至多年之内无法显现,因此消费者在无法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维权实属不易。
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指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从而开始加强对流通环节中的食用油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对地沟油的围剿不仅需要职能部门的积极行动,消费者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和举报的权利,配合职能部门的监管行动,才能全方面、无死角地铲除餐桌上的地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