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5:57
下周六债权人大会召开前,中小债权人矛盾焦点由花旗“优先债权人”转为政府托管方否认债权申报、要求逾两亿赔偿 太子奶起诉托管方高科奶业
作者:吕静莲
太子奶起诉托管方高科奶业 在12月4日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太子奶事件再度陷入波诡云谲之境。
本报独家获得的相关函件显示,湖南太子奶集团、株洲太子奶以及太子奶供销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德恒发出函件,并抄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起诉高科奶业。太子奶方面列出4条意见否认高科提出的所有债权申报,并提出10条理由向其要求超2亿元的赔偿。而昨日下午,做好两手准备的太子奶方面已经以境内所有太子奶的母公司中国太子食品(开曼)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
与此同时,有知情人士向本报独家透露,中国法学界两位重量级人物———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和副会长陈兴良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李途纯非法集资证据难以成立之后,半个月前株洲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开会,仍要求将此案确定下来,或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新罪名在下周债权人大会之前公布,打破中小债权人希望太子奶不破产的梦想。
太子奶提出超2.5亿赔偿要求
“我还不知道他们要起诉高科。”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向本报表示,而记者独家获得的《关于对高科奶业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函件》和《关于要求管理人代表太子奶向高科奶业主张法律权利的函件》显然会将这一民营企业的兴衰故事和遭受非议颇多的政府接管事件推向高潮。
记者了解到,高科方面称,截至去年底已代偿太子奶债务1.8亿,今年1月至4月底又代偿2150万。但太子奶方面表示,所谓代偿债务既没有经过太子奶核查,也没有经过太子奶同意或认可,据《租赁合同》,太子奶所有债务均由太子奶完全承担并处理,应由高科依法向接收款项的第三方追回。且根据《租赁合同》,高科应将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作为租金在每季度末支付给出租人用以消化负债,去年12月15日又有《补充协议》,将“以利抵租”改为“每年租金 5500万”,高科负有向太子奶支付2009年的经营利润和2010年租金的义务。“高科曾于2010年初公告称,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为1.2亿,即使经过太子奶核查,部分认可其代偿的债务,也只能从应交利润中扣除,而不能作为债权申报。”
同时,太子奶方面称,高科的注册资金、运营投入及经营产生的亏损,不能作为债权申报。“高科作为独立法人应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租赁合同》,其可享有非常丰厚的回报,即按照月息0.55%收取其投入的资金的利息、获得补偿其在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管理费(含利润1%的董事长奖励专项资金)、44.14%的太子奶股权转让收益,因此其用于获得租赁经营权的注册资金1200万和经营期间通过贷款获得的投入资金7000万是其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必备的条件和成本,应由其经营业绩获得补偿,并自行承担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而高科成立以前,株洲市政府通过国投公司借给太子奶的3000万元,应由国投申报债权,也与高科无关。”
不仅如此,太子奶方面还向高科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其支付因2009年1月接收库存原材料等产生的货款1952万;因高科单方面决定裁撤全国超市供应业务和系统导致无法收回7564万元货款的损失;支付租赁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工资及社保、应分摊的广告费3500万、设备折旧费用7843万;赔偿其擅自将北京太子奶及黄冈太子奶生产线部分设备拆卸卖掉的3000余万元的设备破坏损失;支付租赁期间以湖北太子奶名义拖欠的税款600余万,以北京太子奶名义拖欠的水、电等费用900余万元。除了这2.5亿多元的赔偿外,太子奶方面还要求高科赔偿因购进三聚氢胺问题奶源导致的损失;经营不善致销售萎靡而产生的品牌损失;对成都太子奶重整不作为又限制太子奶介入,而致其走向清算而产生的资产贬值损失;因非法启动和操纵湖南太子奶等企业破产重整的侵权责任。
传下周将公布李途纯新罪名
“但政府方面为了让中小债权人的想法完全破灭,会巧合地选择在债券人大会之前发布李途纯案情的新信息。”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株洲政法委已联合公检法开会,要求将案件进一步确定下来。“在赵秉志和陈兴良两位专家均认为李途纯非法集资证据难以成立之后,或会换做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新罪名。”该知情人士进一步透露,此前媒体曾曝光,文迪波涉嫌上任仅3个月就以广告形式向利益关系人输送1350万,但株洲方面对此既未正面辟谣,也未立案调查,“广告门”之后文迪波依然陪同株洲政府官员去厦门打高尔夫。其强调,虽然不便透露信息来源,但下周的相关事件将印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
由于近来成为关注焦点的湖北荆州市政府四度介入S*ST天发,导致其至今产权成谜的事件,政府对民企的托管是否是越俎代庖,究竟应该介入到何种程度,再度成为热议话题。对此,国务院参事、国务院经济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向本报表示,虽然并不清楚太子奶的具体财务情况,但其认为市场中的运行,包括市场中遇到的困难应尽可能地按照市场规律来做。“如果政府有托管行为,也应依法办事,想尽办法帮助企业走出来,而不是无时间限制地直接经营下去。如果出现接管后的业绩急剧恶化,是否应该还权给民企,第一要看最初的合约,第二要看具体恶化的原因,第三是出发点还是要回到市场本身。”
采写:南都记者 吕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