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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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和一线确实存在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不够、技术装备缺乏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应当尽快予以解决。但这似乎不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如果不严厉执法,那么体制再顺、人员再多、经费再足、设备再新也是徒劳。
要保证严厉执法,就必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格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厉执法的对象首先是食品企业。
乱世用重典,盛世治乱也要用重典。要以严厉执法保障食品安全。不严厉执法,就既不能治标,也不能治本;既不可能有近期的食品安全,也不可能有中期的食品安全,同样不可能有远期的食品安全。应以严厉执法为中心环节,推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体制的深入转变,努力争取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一、非严厉执法不能有效治理食品安全之乱
执法宽严的抉择,当以社会需要和人民意愿为标准,审时度势,依法而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担忧,要求我国食品安全执法必须严厉
(一)不严厉执法,不足以遏制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高发频发态势。虽然我国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是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大都要经历的一个发展阶段,但我们无疑必须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尽快缩短这个必经阶段的时间跨度,尽快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因为人民群众无法接受食品安全问题的“常态化”,我们的食品产业难以在信任危机中做大做强,中国的国家形象也经不起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复“抹黑”。要像严厉治理矿难、酒驾这些顽疾一样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像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抓社会治安一样抓食品安全,下猛药、出重拳,“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通过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以保障,给加快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契机,给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以信心。
(二)不严厉执法,不足以迫使一些不良企业重塑职业道德。稳定、长久的食品安全,最终取决于全体食品企业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守法自律、诚信经营。但在现阶段,我国的食品企业离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本质,决定了仅靠道德、良心难以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仅靠常规执法也不足以矫正其长期形成的行为惯性。只有严字当头,重典治乱,才能让无良企业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一般企业不敢越过违法的红线,让守法企业获得遵守制度的红利,从而使企业道德在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下萌芽生长,使企业诚实守信逐步成为经营准则和行为习惯。否则,企业越讲道德,良币被劣币驱逐的可能就越大。
(三)不严厉执法,不足以确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权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食品安全法越有权威,食品安全就越有保障。我国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其理念和制度的实践性、科学性、先进性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可,并被美国起草《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时所借鉴。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遵守,再科学、再先进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实施,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通过持之以恒、公平公正的严厉执法,才能真正确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权威,使食品领域的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乃至自觉,进而推动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逐步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和尊严。
(四)不严厉执法,任何监管体制的调整、执法人员的增加和技术手段的更新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是一个部门集中监管好,还是多个部门综合协调监管好?是按品种监管好,还是分段监管好?综观世界各国实践,都是根据各自国情建立最适合本国的监管体制,很难得出一个孰优孰劣的结论。至于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客观地说,基层和一线确实存在着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不够、技术装备缺乏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成效,应当尽快予以解决。但这似乎不是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像发生“三聚氰胺”、“瘦肉精”这样涉案企业多、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恶性违法事件,又岂能简单归咎于“体制不顺”和“缺人”、“少钱”、“无设备”?如果不严厉执法,该查不查、该办不办、机制麻木、制度休眠,放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那么体制再顺、人员再多、经费再足、设备再新,我们的食品安全仍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