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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靠“法”不靠“管”

2012/5/1 16:05

“近来食品安全是‘天下大乱’,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很多人谈‘食’色变,建议国家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效仿‘酒驾’处罚,让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食品企业法人头上,随时保持危机意识。”在复旦大学日前举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与党的建设”专题研讨会上,复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众多学者赞同。 

厉曙光认为,食品安全不是靠“管”出来的,“没有哪个国家或城市是完全靠监管来保证食品安全的”。他说,上海各区县的一线卫生执法人员平均每人要管100至200家餐饮业单位。他们平均每天至少需要走访4至8家单位,往往疲于奔命,不停在检查、记录、监督、分析、判断、执法。“光靠执法者,很难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 

“更何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显得尤其复杂,更不是靠一个‘监’字可以‘管’出一片食品安全的天地!” 

厉曙光说,按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由多个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其中农业部门管种植、养殖,技术监管局管加工和生产,工商局管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食品餐饮卫生……以上各部门看似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其实不然。比如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就有各部门互相推诿,上海超市的“染色馒头”同样如此。 

因此,多个部门管食品,如同“九龙治水”,难以做到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反而会增加食品安全的监管盲点,降低了监管效果。 

那么,食品安全重点该抓哪一头?厉曙光说,就是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他要对生产的食品的安全问题负起完全责任。并且要制定严格法律,让这些法人代表们心存畏惧,自律守法,认识到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比企业利润重要千万倍。 

“食品安全主要是靠企业生产的自律、良知和法律约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不是靠几个戴大盖帽的监管人员负责执法保证,就如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不会指责交警部门监管不力。” 

厉曙光认为,现在我们处罚“酒驾”,法律之剑越来越严,酒驾事件确实明显减少。同样的法律原则应用于食品安全,必须对违法者毫不姑息,必须让其名誉扫地,只有这样才能还食品生产安全的绿地,致社会道德良心的回归。 

厉曙光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状况,应尽快进一步进行修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尽可能少地集中于1~2个行政管理部门,减少管理环节,节约社会资源。历史上,我国曾经由卫生防疫站系统负责监管食品安全,不仅管理效率高、管理机构少,而且在社会上享有很好的声誉和很高的威望。“国外先进的食品管理方式也值得我们学习,如美国由农业部和FDA全权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管理模式。” □本报记者 黄辛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rdpy/201106/09/t20110609_20989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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