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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食品成分信息“金凤成祥”一门店被罚3万

2012/5/1 16:06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卫生部门获悉,在近期开展的“打非添”工作中,位于丰台区的“金凤成祥”大井路店因自制奶茶所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要求明示成分信息,被监督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

据介绍,监督员在丰台区卢沟桥路大井西乙133号B02-1“金凤成祥”大井路店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制饮料所使用的5种预包装食品小袋上仅标注品名及生产日期,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标明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

监督员当场对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33袋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后经调查核实,“金凤成祥”大井路店自今年3月20日至6月22日均在经营、使用该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单位已放弃听证程序,该案也已完成“重大案件领导讨论阶段”,监督所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员表示,对于此类影响民众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记者李秋萌)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107/17/t20110717_21006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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