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9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奖金金额翻番,其中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冯源上周明确表示,北京市修订了于2007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新奖励办法基本上把原有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
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对提供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也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结合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相对多发的情形,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等。
据了解,北京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高举报奖金为1万元。在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奖金额度也随之提升到5万元,而本次是该《办法》的第二次修订,奖金额度也大幅提升。“提高奖励幅度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市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表示,基本上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如一般性奖励最高金额由2007年办法中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办法》对举报主体不再做条件限制,只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享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媒体的监督报道是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之一,新《办法》也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做出相应的奖励办法。“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新《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新《办法》予以奖励。”(记者 孙舒扬)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109/26/t20110926_210468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