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9
抢注商品通用名称,他人使用不够成侵权。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2006年“酸酸乳”商标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注册驰名商标,2009年原告取得“酸酸乳”注册商标专用权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包装上印有“酸酸乳”标识的乳饮料,获取利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销毁现有的在售及库存侵权商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南昌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被告辩称,“酸酸乳”三字不是原告首创和独家使用的词汇,而是一种含奶饮料的通用名称,在此前十年,酸酸乳作为一种含奶饮料,在整个乳品行业,包括伊利、光明等行业巨头在内的多家企业都在生产这种产品,原告抢注“酸酸乳”为商品商标属恶意注册,损害了公众利益,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合理使用“酸酸乳”通用产品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酸酸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来分析。被告在其生产的含奶饮料产品上并未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使用“酸酸乳”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自己注册的“阳光”、“天天阳光”商标,注明了生产厂商和地址,并未使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使用争讼之标识“酸酸乳”属正当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遂作出以上判决。(胡显耀 张满洋)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110/13/t20111013_21052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