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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价格监测办法 粮油价格明显波动将调控

2012/5/1 16:10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对粮油肉蛋菜,以及成品油、房屋买卖、医疗教育等8类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市政府法制办昨天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如遇价格明显波动或公众集中购买,政府将启动应急监测,并采取调控措施。

8类商品服务成价格风向标

“价格监测”是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警、报告。具体来说,就是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分析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建议。

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共有8类重要商品和服务将被纳入价格监测,其中包括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将医疗和教育服务也纳入监测,是为了掌握住院费、检查费、书本费等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情况和水平,为定价提供参考。”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王鸿剑介绍,价格监测数据能够反映价格水平,并在控制通货膨胀、抑制通货紧缩、应对紧急情况、快速平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不配合监测最高罚3万元

为应对个别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价格监测的行为,《办法》首次明确了罚则。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拒绝配合,影响价格监测工作且逾期不改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提出了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和应急监测3种方式。常规监测在定点单位开展,选取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定点单位要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安排专人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信息。王鸿剑透露,目前本市已有超市、商场、医院等880个定点单位,每天报送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数量。

专项调查针对的是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王鸿剑表示,由此得到的数据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比如,要想知道近期猪肉涨价的原因,就得通过专项调查主动监测。”

如果遇到公众集中抢购某类商品,或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时,则立刻进入应急监测状态。这时,监测范围将扩大到非定点单位,同时加大定点单位每天上报监测数据的频次,以追踪变化趋势。《办法》要求,本市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细化应急监测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上报应急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原因和建议。

价格监测人员须持证上岗

凡是从事价格监测的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对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予以保密。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瞒报、虚报、篡改、泄露属于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工作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不符规定等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市还将建立价格监测专家会商制度,以及时分析市场变化情况、预测价格走势。同时,上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社会反应、变动原因分析和趋势预测、预警;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应对政策和措施建议等。

新闻背景 价格监测网络 已覆盖全市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从2007年5月起,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就开始每日报送《北京市部分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价格监测统计表》、《北京市副食品零售临时监测表》等价格信息。但价格监测工作仍面临监测网点确定难,某些企业不太配合;监测信息质量不够高,技术系统建立和人员培训工作有待完善;专项调查和应急监测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做进一步规范。

市政府法制办透露,本市现已形成覆盖16个区县的监测信息网络,确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880个。同时,建立和实施了监测报告制度,涵盖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等近600个监测品种。(本报记者 汪丹)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1114/0015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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