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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包装侵权 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判决

2012/5/1 16:11

原告:总计24万元的赔偿与起诉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被告:不应判作侵权行为,而应是合同纠纷

11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个小法庭,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被告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等悉数到场,焦急等待着法官的宣判。

由于打印设备的故障,早在几天前便已通知的宣判时间最终被延后了近一个小时,最终,法官宣判称,两被告对涉案的四款产品外包装均存在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涉案酒标设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双方都不满意判决

据了解,上述四款产品为茅台盛世佳酿系列葡萄酒中的“茅台—国尊”、“茅台—小产区”、“茅台—橡木桶”和“茅台—贵宾楼”等,赔偿金额依次为4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这一宣判结果,原、被告双方都颇感意外。法庭外,被告一方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仍然认为这不应判作侵权行为,而应是合同纠纷。

原告方则指出,在法院已认可被告对其著作权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上述总计24万元的赔偿与起诉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这一赔偿刚刚只够他们当初设计这四款产品外包装的成本。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原告曾在起诉书中要求两被告对四款产品的外包装侵权分别赔偿50万元,合计200万元。

在原告对四款产品包装的不同赔偿提出质疑时,法官解释称,每个案件的赔偿不一样,是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要考虑当事人的获利以及侵权等诸多因素,其中,由于“茅台—小产区”的单盒售价高达1210元,因此,该款产品的包装侵权赔偿也相应较高。

但法官指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两被告因著作权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且根据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一方提供的产品出库单,也无法确定两被告因著作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酌情判断出上述总计24万元的赔偿。

而另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在原告起诉之前,双方也曾有过私下的协商,茅台一方曾提出以20万元现金和价值20万元的葡萄酒作为补偿。但现在看来,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还未能达到最初协商的水平。

茅台葡萄酒侵权成立

虽然赔偿金额令原告很不满意,但他也表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这才是最关键的。

尽管未来的十多天里,仍存变数,但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侵权一案算是暂告一段落。而正如该案法官在宣判前与原告、被告沟通时所说:不论谁输谁赢,都应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

记者注意到,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仅予以了部分支持之外,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称,由于原告与两被告均系企业法人,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不是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规定,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对此,原告当事人及被告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是否进一步上诉,还要与律师、当事人进行沟通。而昨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怀利未对判决结果置评,但他对记者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1128/0013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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