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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举报假冒伪劣产品最高可奖30万元

2012/5/1 16:15

举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最高有望获得30万元奖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经开始公示,其中指出:举报分为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3%—2%、1%以下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办法还首次将新闻媒体的举报也纳入了奖励范畴。而有关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此办法。

举报奖励应符合五个条件

该奖励主要针对有效的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大致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擅自生产有关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足等。当前,广州不少生产假冒名牌皮包、服装等案件,是依靠举报破获的。

《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管辖;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违法行为;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质监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

为鼓励新闻媒体向质监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也为了提高质监部门在新闻事件中的主动性,《办法》将新闻媒体的举报也纳入了奖励范畴,若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质量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予以奖励。

此外,有关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此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规定,食品举报人最高预计可以获得相当于罚没款4%—5%的奖励金,“上不封顶、下有保底”,奖金最低金额也有500元。

一级举报货值须超15万元

《办法》对举报等级的划分做了细化,并增加“货值”作为划分指标。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等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要求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能提供具体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货值在15万元以上的;二级举报,须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且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三级举报,指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举报奖励金怎么核算?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3%—2%、1%以下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2000—1000元、1000—500元、500—100元计发举报奖励金;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的,给予1万元奖励。

新增银行转账发放奖金

《办法》明确: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具体查处被举报违法行为的质监部门负责奖励金的安排与发放;案件查处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金的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办法》还新增了银行转账的奖励金发放方式。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案件查处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质监人员挪用奖金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联名举报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20305/001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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