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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

2012/5/1 16:16

市政府法制办4月6日公布《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食品添加剂、废弃油脂、设置食品摊点等敏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出了详细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禁止将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放到城镇污水管道,从源头防控“地沟油”;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可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危害公众身体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由食品经营者直接销毁,不再由生产者进行召回。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本市还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食品添加剂要建销售台账

草案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建立销售台账,应在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和保质期内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对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购买、存放和使用,草案均加以规制。

从事餐饮服务业、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

废油禁止排入污水管道

草案要求本市实行餐厨废弃油脂登记排放制度和资源化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配置符合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禁止将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道。

同时,本市销售的食用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人员密集处可设临时食品摊

草案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设置了专门章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给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合理存在、适度发展的市场空间。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同时,结合实际规划,各区县可在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划定临时区域(点位)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不得形成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区,不得在食品市场周边划定临时区域(点位)。禁止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经营。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城管部门编制。

网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向社会公示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和其他食品相关信息,配备专职食品销售服务人员,对其向消费者递送的食品安全负责;销售食品所需仓库、运输工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当在销售前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不得销售散装食品。

以互联网形式从事无店铺食品经营的,应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并进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应分别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取用工具。

配方奶粉被重点监管

草案提出本市建立统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归集、公布追溯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记载并通过追溯信息平台报送与食品有关的养殖、饲料、用药、防疫、加工、运输、销售等信息。

本市还将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等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现场公示,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限期整改时间等内容,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食品牌照共分21种

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国内率先提出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培训考核制度,在全市推行统一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针对本市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按照21种具体业态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的业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流通许可的业态包括商场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的业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烘焙食品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送餐服务经营、农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经营;保健食品许可的业态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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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了9个方面的禁止行为

(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二)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在食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违法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六)使用、添加有毒有害以及未经登记、备案或安全评估的投入品;

(七)伪造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文件、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相关票据票证等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八)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擅自改变审批配方和工艺;

(九)生产经营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新闻背景

2007年本市率先出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但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本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市场准入门槛普遍偏低,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同时,部分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缺乏有效的管理,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此次《条例》修订后,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草案共六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分为生产经营规范、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三节)、食品安全保障(分为风险管理、监管管理两节)、法律责任等。(金可)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20410/007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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