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17
在“工业明胶”等不可食用原料再次登上我们的餐桌令人惶恐不安之际,保险业内关于推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探讨也再度升温。
4月14日,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总裁刘智在一个业内研讨会上建议,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行食品生产许可信用保证责任保险、食品卫生许可信用保证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评价许可信用保证责任保险。
“当下信用缺失是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制度的首要风险。前期表现为虚假申报,后期表现为失信违约。”他指出,如果将推行食品安全许可信用保证责任保险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厂家或面临巨额赔偿和追偿,这将极大地降低后续监管不力和信用保证乏力等风险。
事实上,关于这项保险制度的讨论由来已久,在此前3月的两会期间,人保集团总裁吴焰和中国人寿前总裁杨超就曾建议,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杨超认为,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食品责任保险早有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中就有此规定。
相比之下,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但只有极少数企业会主动选择投保。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过低,尚不足10%,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李晓林 指出,我国责任保险基本采用自愿的方式,建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或半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投保率。
刘智建议,借鉴参照外部经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做法,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前期可通过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与有关教育行政、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品牌企业合作,在校园营养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儿童食品、超市食品等领域进行试点。”
他同时建议,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为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检测、承保方式、费率厘定、核保政策以及合理量定、准确处理食品安全责任理赔事故等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长尾业务”,从发现损害到提出赔偿,其索赔期可能持续几十年。李晓林指出,为保证该险种的可持续发展,建议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增强保险公司抵御潜在风险的能力。
此外,他还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
“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李晓林称。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