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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食品勾兑,为何屡屡让人“醋”不及防(图)

2012/5/1 16:08

■大部分使用中的食品添加剂无规范标准,有质量标准的不到300种

立法滞后于科技,这本可理解。然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过度滞后于食品工业发展或落后于国际标准,是必须直面的问题。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民进中央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加强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监管。该提案称,目前我国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达到23大类、2300多种,直接产值超过3000亿元,已经成为食品工业重要的行业之一。但作为监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质局发 (2005)202号公告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录,仅覆盖了23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到300种,至今没有更新。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大约只有13%的食品添加剂是被许可生产的。

对此,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长薛毅表示,给一种新的食品添加剂制定标准,尤其是安全性方面的标准,需要长时间的检验,所以进展不会很快。

填补空白的努力也在进行中。针对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牛肉膏、一滴香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法规空白,卫生部已于7月5日发布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并将于9月5日起实施。这个终于出台的《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其中如“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等笼统规定,依然难以成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立法与监管,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监管食品添加剂

各国法律有侧重

日本:添加剂使用坚守有益健康原则

日本在添加剂监管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是安全原则,即确保食品添加剂不存在任何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成分,包括潜在的危险成分。

第二是有效原则,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有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且如果这种改善可以通过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来实现,一旦使用则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此,即使添加剂是安全的,如果对人体没有益处也不允许添加。

美国:要求申请人提供添加剂检测方法

美国添加剂监管以法律体系完善、严格而著称。在添加剂审批监管方面,《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添加剂使用之前,使用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除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特征、加工过程、稳定性、预期用途和使用量等之外,如果需要通过限定食品添加剂的用量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还要提供该添加剂的定量检验方法,以保证不会超过限量规定,且方法必须具体、精确、可靠。

欧盟:添加剂必须被证明无害才能使用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有一条“预警原则”,即只有那些已经被证明无害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够使用。换言之,即使某食品添加剂未被证明有害,且极有可能是无害的,但在被证明无害之前,仍是被严格禁止使用的。采写/本报记者 吕林荫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108/19/t20110819_21024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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