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12
改变药品质量层次使其中标
芙蓉区检察院随后对外的通报称,梁建宁利用担任湖南省药检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0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80万元。另外,梁建宁在受派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期间,将包括“芦笋片”在内的相关药品质量层次证明资料放进标书、为相关投标企业和人员通风报信,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严重破坏了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的公正性,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今年10月份,芙蓉区检察院以梁建宁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据了解,由于辩护人的申请,加之涉及药品配方等商业秘密,芙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虽然判决结果在11月25日就已出来了,但直到12月15日,法院才正式对外公布了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梁建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湖南省药检所化学室主任黄某所送别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36.9万元,购置税3.1538万元,共计40.0538万元),收受彭某某等人现金3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价值71万余元。
梁建宁收受贿赂后,多次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的规定,私自将彭某某等人补交的证明药品质量层次的资料放进标书,或将不应对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梁建宁的亲属已代为退赃。
对此,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建宁的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行为,故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对梁建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