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1
商家单方对消费者使用代金券的时间、金额、使用范围等作出限制,限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因此,商家单方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满100元送代金券”,“满100元送一道菜”,这种套用商场返券模式的促销活动,如今又在京城餐饮圈中流行。但不少消费者冲着促销去消费后却发现,由于餐厅设限过多,返券、送菜等看似“优惠”的举动实际上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实惠。
“只限堂食,不外卖”;“酒水饮料及茶水不得抵用”;“每次限用一张”;“使用时间:11点至下午2点”……店家的种种“温馨提示”显出霸王作风,让消费者看了直摇头:“到底是想让我们用券还是不想啊”。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快递送到须先签字后验货”、“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顾客丢失物品,商家概不负责”,还有手机每月设置最低消费、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当你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消费时,总能遇到商家这样的“温馨提示”。面对这种“霸王约定”,消费者只能“被接受”。
你见或者不见,念或者不念,它就在那里。
在通信、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商业、餐饮、交通等诸多领域中,常常是一纸看似彬彬有礼的“明文规定”,掩盖了事实上的侵权。有的霸王条款虽被多次曝光,却依旧“霸气”不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它将专门约束、惩治那些“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从今天开始,本报将“聚焦”市民身边的霸王条款,并反馈给工商部门。
“霸王条款”将被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