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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维权难 8成市民放弃维权

2012/5/1 16:01

专家指出,目前涉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危机处理等重要制度尚不完善。比如企业销售含有苏丹红的鸭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索赔仍会遇到困难,因为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食用了含苏丹红的食品,且因这种食品损害了健康。而这个因果关系很难取证,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鉴定检查,还涉及到时间问题———苏丹红对人体的危害可能是潜在的、潜伏的,不是今天吃了苏丹红、明天就能检测出身体受到危害。

从实践经验看,在食品安全维权中不妨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消费者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可以由生产销售企业负责举证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包括付费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等。然后再根据举证情况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简化消费者的维权过程。

赔偿太少惩罚太轻

维权成本高在众多投诉中都有体现,在有关食品方面的维权中尤其明显。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这使很多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在记者亲历的一些涉及食品的投诉中,很多投诉都因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与生产销售者的处理意见相差甚远而无法解决;在那些达成赔付协议的投诉事例中,通常也只是以生产销售者退换货为最终解决方式,没有额外的补偿。法律专家表示,有些食品投诉并不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赔偿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没有欺诈行为,依法是不能要求双倍赔偿的,只能退换货。也就是说,消费者若不能证明销售者是明知故犯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就可能得不到销售者的双倍赔偿。

维权成本和赔偿数额的矛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给生产企业留下可乘之机。部分生产企业会“打小算盘”:提高产品质量将增加成本,既然法律规定的赔偿有限,不如等消费者提出问题再进行赔偿,反正也赔不了多少。由此就出现一个维权怪现象———本来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反而保护了生产企业。

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若想让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不会因维权而遭受损失。对此,法律专家建议可以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进行投诉。比如在美国很多地区,消费者只要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过关而受到损伤,不管情况如何,最低赔偿额度都是200美元,这一最低赔偿额在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000美元。最低赔偿制度的好处不仅在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而且能让那些在小利益上损害消费者权益、却心存侥幸的生产销售者望而却步,因为哪怕被发现一次,也会面临相当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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