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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月饼券作别霸王条款

2013/4/23 22:18

本报讯 (记者 陈玺撼)中秋将至,看着手中收到的月饼提货券,市民纳闷:怎么感觉券上少掉了几行字?不会是假的吧?原本券上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本券过期作废”等条款都不见了。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本市正在全面整治月饼提货券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截至目前已有922万张含“霸王条款”的月饼券被清除。

据介绍,全市工商部门从下半年开始对本市发售月饼提货券的经营者开展摸底,发现有8户企业发售的月饼券面存在“霸王条款”。目前企业均已落实整改,清除了以上条款。

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杏花楼、新雅粤菜馆、功德林等14家企业共18个品牌印发的月饼券占全市总量的70%,该集团表示今年中秋印发的月饼券将全部杜绝“霸王条款”。

据悉,提货券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券上的条款是月饼产销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条款提供者也不得擅自扩大自身权利,因此,商家要强调所谓 “最终解释权”,可能将被追究责任。

不过,有些格式条款是否“涉霸”尚存在争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月饼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月饼不适合长期保存,所以用“过期作废”这样的提醒,是符合该商品交易习惯的,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逾期不领是消费者自己违约。反之,一旦因涉嫌霸王条款而不标明“过期作废”,不少消费者就不会来领取,而企业却是根据发行的券量来定产,可能导致大批月饼被浪费。另外,如果消费者隔了四五年再拿“老券”来提货,届时物价上涨,企业要是允许,还将遭遇“差价”损失。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20822/0025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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