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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瓶盖中奖也应兑 不兑算违约可起诉可口可乐

2013/4/23 22:19

新闻回放

据报道,可口可乐公司每年都会推出兑奖瓶盖,其中一部分流失到广西南宁贺先生的回收站。

今年,贺先生召集工人回收可“揭盖赢奖”的瓶盖,并用自己的钱垫付给部分工人,一共花了14万元左右。但7月上旬他去兑换时,可口可乐却说此举属非正常消费不予兑换。

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表示,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叶桂明则认为,只要在指定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就应予兑奖。

据悉,可口可乐促销活动在当地报纸上的公示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购买带有“揭盖赢奖”促销标志瓶盖的产品,有机会赢取“赠饮奖”。

如瓶盖内印有“送一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的字样,即可获汽水一罐,中奖者需携带中奖瓶盖去指定兑奖点兑奖。

法律看点

1.大批量收购兑奖瓶盖者是否属消费者?

2.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应为贺先生兑奖?

3.可口可乐公司拒不兑奖,贺先生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 才算消费者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山认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应该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特点。

而贺先生既没有购买饮料,也没有实际消费饮料,所以,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贺先生垫付工钱给工人的行为与可口可乐公司无关,因此,他无权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要其垫付给工人的工钱。

未指明特定人群 持中奖瓶盖者有奖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解释说,贺先生究竟是不是消费者,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应该兑现承诺给其兑奖没有必然的关系。

可口可乐公司在促销公示中并没有说明必须是“消费者”之字样,或者说必须是什么特定的人才可以进行兑奖。相反,从公示中可以看出,可口可乐公司是对不确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和承诺。

无论是合法购买到还是捡拾到的兑奖瓶盖,只要符合可口可乐公司促销公示内容中的兑奖条件,可口可乐公司就有义务兑奖。

中奖瓶盖被丢 谁先捡到归谁

李青山律师说,兑奖瓶盖的原所有权人将兑奖瓶盖抛弃,就等于丢弃了对兑奖瓶盖的所有权,该兑奖瓶盖此时就成为了“无主物”。

贺先生先于他人占有这些兑奖瓶盖,实际取得了这些瓶盖的所有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先占取得”。虽然原所有权人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兑奖瓶盖的所有权,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贺先生并非消费者,但贺先生已占有了兑奖瓶盖的所有权,可口可乐公司就应为其兑奖。

维权建议 可起诉可口可乐公司 不兑奖算违约

王杰律师说,如果可口可乐公司不予兑奖,贺先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履行合同,就是其在促销公示中承诺的义务。

从可口可乐公司的促销公示中可以理解为,不特定的人持有兑奖瓶盖到可口可乐公司都可以进行兑奖,可口可乐公司应该给贺先生兑奖,否则就构成违约,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

李青山律师强调,根据可口可乐的兑奖规则,请求兑奖者需要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中奖瓶盖,而无需证明自己是否为实际消费者。

只要贺先生拿着中奖瓶盖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兑奖,对方就必须按规则兑奖,无权要求贺先生证明自己是否为消费者或者饮料购买者。(汪红)来源法制晚报)

原文地址:http://roll.sohu.com/20120918/n3534740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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