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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极问题酱油案一审结束 厂长获刑7年将上诉

2013/4/2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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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威极问题酱油案一审已经结束。威极公司、威极厂长陈裕华以及向威极销售工业盐水的供货商何理文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威极公司被罚260万元;陈裕华获有期徒刑7年,被处罚金130万元;何理文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款30万元。记者还获悉,陈裕华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购买工业盐水制酱油

2010年10月,香港籍商人、威极问题酱油事件幕后老板关家灵(另案处理)与工业盐水经销商何理文达成协议,约定由威极以每立方100元的价格向何理文购买工业盐水,以月结方式计算盐水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至今年3月“东窗事发”止,威极向何理文采购用于酱油生产的工业盐水数量约6886.976立方,并向何理文支付了688697.6元货款。按威极公司出品的“威顶酱油”每瓶净含量为500毫升计算,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该公司购买的工业盐水假若不兑水,即可炮制1377万多瓶“威顶酱油”。

丑闻曝光后,被拘的陈裕华曾供述:今年3月21日,威极从一李姓老板处以1470元购买了3吨私盐,后用60公斤盐兑了960公斤左右盐水,生产了1吨的草菇老抽酱油,灌装成90箱,其中65箱销往江门、阳江。后来,这一供述被查实只是陈的谎言,他为此还伪造了一张购买3吨私盐的单据,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上述威极公司用工业盐水的事实。

经查,威极公司用工业盐水生产的酱油类产品,销售金额高达1646389.19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也有920530.86元。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审理时,威极公司、陈裕华、何理文以及相关案件代理人就一些问题进行了辩解,而在判决中,法院一一给予回应。

例如,威极公司、陈裕华、何理文均辩称威极公司生产所用的盐水经检测符合食用盐水的标准,而其各项重金属指标,特别是亚硝酸盐指标也均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其产品每年要历经50次到100次的检测,也基本合格,即便是不合格,主要也是产品的标签内容不合格,或氯化钠指标偏低,并不涉及产品本身质量,因此,三方有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结果,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威极所使用的盐水只是不属于经过盐业公司专卖的盐,仅仅是违反了专营的食盐制度而已。”辩方称。

对此,法院认为,威极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应依照酱油生产的行业标准,用食盐作为原料用于生产,但其明知故犯,仍向何理文采购液体盐(非食盐)用于生产酱油类产品并予以销售,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陈裕华、何理文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陈裕华辩称:“我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思,也没有犯罪的动机。我只是打工,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虽然关家灵向我咨询过意见,但最后也是由关家灵决定。我也是依照关家灵的指挥而工作。我承认自己有过错,但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根据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作为威极公司负责管理生产的厂长,陈裕华明知工业盐水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业,仍然按照关家灵的要求,将公司所采购的液体盐用于生产酱油;其间,还多次与何理文联系采购液体盐。因威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陈裕华也应处于同样的罪名。

何理文则辩称自己只是销售盐水给威极公司,并没有掺杂、掺假,也没有参与威极公司的生产与销售。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何理文明知威极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也明知其从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购买的液体盐为化工专用,不得专卖,不得销售到食品加工企业作食盐销售,仍将液体盐卖给威极公司,虽他没有直接参与威极公司的生产、销售,但在主观上与威极公司生产伪劣产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又为威极公司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也成立。(记者 黄晓晴)

(羊城晚报 黄晓晴)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21016/005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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