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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搭伙做饭被罚15万 监管部门回应:已是最轻处罚

2018/1/5 16:59

央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记者景明 刘志 陈清)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反映,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做饭”吃。不料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将面临15万多元的处罚,这让员工们很不解。日前,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就这起事件进行了说明。

建筑公司的员工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们采取AA制的方式在南京市建邺区的一小区出租房内凑钱“搭伙做饭”,都是员工们自己吃,并没有经营行为。但是建邺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定他们没有按照法规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于是在2017年12月21号给他们建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计罚没款15万5千多元。这让员工们很不解。

建筑公司员工范先生:我们对这个是很不能理解的,第一我们不销售,我们电焊工张师傅等于是帮我们的忙,他也不专职的厨师什么的,他本身也是在我们公司干了几十年的电焊工了。

建筑公司员工刘女士也认为这只是单位几个同事搭伙做饭的行为。

刘女士:平时我们就自己做饭,自己合伙做饭吃饭,就这点事啊,而且人还很少,早上四五个人,晚上也就五六个人,中午可能十来多个人,就中午人多些,这也叫食堂吗?

事实如此吗?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们在2017年10月底接到了建邺区某小区居民投诉,反映这家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在出租房内做饭,人员进出频繁,十分扰民,于是市场监管局方面在11月份进行了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他们就是说租了这个房子,给单位做食堂,这个包括每天的供餐情况,包括每天的开支情况,所以说从这个情况来看呢,不像是个人搭伙,这完全是一个单位行为。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表示,按照相关法规,食堂是指单位企业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与是否盈利,是否对外经营并没有关系。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食堂不存在,就是没有盈利和非盈利之分,也没有人员的限制,就是说如果是单位提供职工就餐,那就是食堂,作为食堂就应该遵守食品安全第35条第一款,就必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是食堂也要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采访中,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方面向中国之声记者提供了处罚的依据,其中有一份建筑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中公司承认出租房是的确是单位员工食堂,每天为员工提供早中晚餐饮服务,实际供餐天数118天,每天餐费约120元,总金额达1万4千多元。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强调,这种行为不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且在住宅小区内也不能从事食堂相关活动。

陈永福:我们处理食品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因为他这个货值是一万四千多,超过了一万,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的话呢是10倍到20倍,那么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他这种没有危害,处罚的时候是从轻处罚的,就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的。

此外,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表示,处罚的主体是这家建筑公司,不是员工个人,目前他们只是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筑公司方面如果有异议,有申诉的权利。

张红:他现在只是听证告知阶段,他的权利是听证,如果他放弃听证,那么下面我们是下处罚决定书,下处罚决定书之后仍然有救济渠道,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诉讼,这些都是他们公司的权利。

江苏九洲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松涛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无可厚非,但行政执法结果不是目的,合理的执法过程很重要。

葛松涛:据报道该公司的这种情况已经多次被举报,而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多次介入,在介入之初到开出这个高额的罚单过程当中,好像并没有明确告知这家单位,应当办理什么样的行政许可,而经过多次介入之后直接来处罚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包括相应的规章和部门规章也好,还是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管理办法也好,都没有对公司食堂和个人企业之间,就是员工之间搭伙做饭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跟执法造成困难了,或者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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